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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專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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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學一做”學習材料第四十七期(2020年4月)

訪問次數:5423次   發布時間:2020-11-09

在制度建設中牢牢把握“四個堅持”
(來源:黨建網)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新期待,戰勝前進道路上的各種風險挑戰,必須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下更大功夫。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改革創新。這“四個堅持”,既是對新中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遵循。
  堅持以黨的科學理論為指導
  堅持思想建黨、理論強黨,不斷用黨的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和時代特征相結合,形成了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正是因為始終堅持用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指導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建設,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既體現了科學社會主義基本原則,又具有鮮明中國特色、民族特色、時代特色。
  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新是社會發展和變革的先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只有堅持以黨的科學理論為指導,才能不斷深化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把開拓正確道路、發展科學理論、建設有效制度有機統一起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順應時代發展,從理論和實踐結合上系統回答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怎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重大時代課題,創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總書記站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時代高度,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重大問題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這些重要論述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全黨、教育人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這一思想貫徹和體現到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不斷開創國家治理新局面。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是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中一個貫通全局、指導全局的重大指導方針。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國家的主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就是堅持把黨的領導作為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把人民當家作主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推動三者有機統一于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中。
  歷史和現實反復告訴我們,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從他國照抄照搬來的,而是在我們黨的領導下,歷經革命、建設、改革一步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建立、完善、發展的歷程,充分證明了堅持黨的領導這一科學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歷史必然性。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就沒有今日“中國之治”,也就沒有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牢牢把握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不斷改進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健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國家治理的法治體系更加完善、法治環境更加優化,全面依法治國取得前所未有的歷史性成就。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加快形成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進一步實現黨、國家、社會各項事務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堅持改革創新
  改革創新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進步的強大動力。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歷史,就是一部以改革創新精神開拓前進的歷史。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改革創新,深刻把握我國發展要求和時代潮流,堅決破除一切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推出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特別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堅強組織保障。
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惟改革創新者進,惟改革創新者強,惟改革創新者勝。新時代,必須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把堅定制度自信和不斷改革創新統一起來,以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主軸,著力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既充分認識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多方面的顯著優勢,堅定制度自信,保持戰略定力;又充分認識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還要不斷加快自我完善和發展的步伐,不斷改革不適應實踐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加速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答好守初心擔使命永恒課題
(來源:黨建網)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必須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永恒課題和全體黨員、干部的終身課題常抓不懈。全國組織部長會議也對建立和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制度提出明確要求。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重要論述和全國組織部長會議精神的要求,要按照黨中央部署及省委安排,充分運用這次主題教育對新時代開展黨內集中教育進行的新探索、積累的新經驗,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長效機制,堅持不懈錘煉黨員干部忠誠干凈擔當的政治品格。
  聚焦學懂弄通做實,健全完善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制度機制。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馬克思主義,是我們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和“金鑰匙”,必須堅持以這一科學思想武裝廣大黨員干部。要完善理論學習制度,堅持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采取個人自學與中心組學習相結合、集中培訓與在線學習相結合、日常學習與定期務虛相結合、年初計劃與及時跟進相結合,不斷把學習貫徹引向深入。要堅持第一議題制度,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黨委(黨組)會議的第一議題,研究重要問題和重點工作,首先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在深入學習中找準方向、明確思路、提出政策、推進落實,切實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要健全狠抓落實機制,充分運用“大學習、深調研、真落實”工作方法,建立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工作臺賬,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明確時限,加強督辦調度,確保件件落到底、項項抓到位。
  聚焦做到“兩個維護”,健全完善加強黨員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對黨忠誠教育的制度機制。“兩個維護”是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規矩,是實踐的具體的,必須作為黨員干部的根本要求扎根于思想、融入于工作、體現于行動。要完善黨性教育常態化機制,通過重溫入黨誓詞、過政治生日、誦讀紅色經典、講好紅色故事、到黨員教育基地接受洗禮等方式,推動黨員干部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產黨員、第一職責是為黨工作、第一目標是為民造福,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聚焦錘煉忠誠干凈擔當的政治品格,健全完善經常檢視、即時整改違背初心使命問題的制度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到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關鍵要有正視問題的自覺和刀刃向內的勇氣。我們要切實強化自我革命精神,持續推進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要經常性開展思想政治體檢,通過定期不定期組織生活會、年度和專題民主生活會,采取自己查、上級點、群眾提、集體議等方式,推動黨員干部同黨中央要求“對標”,拿黨章黨規“掃描”,用人民群眾新期待“透視”,同先輩先烈、先進典型“對照”,不斷叩問初心、守護初心,不斷堅守使命、擔當使命,始終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要完善抓整治整改的制度,運用主題教育經驗做法,采取對照黨章黨規找差距、開展“走心”的談心談話、進行有深度的檢視反思等方式,推動各級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有力武器,動態建立檢視問題和整改落實清單,實行臺賬式管理、項目化推進,做到問題不解決不松勁,解決不徹底不放手。
  聚焦強化黨員干部的宗旨意識,健全完善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的制度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以百姓心為心,與人民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是黨的初心,也是黨的恒心。我們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用實際行動解民憂、紓民怨、暖民心。要健全黨員干部聯系服務群眾制度,推進網格化管理,完善領導干部分片包干聯系基層機制、健全黨員干部全覆蓋聯系企業機制、落實黨組織和黨員密切聯系群眾機制、強化組織部門協調落實機制,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的帶頭作用、橋梁作用、主心骨作用、組織保證作用,讓黨旗在服務群眾第一線高高飄揚。要持續落實專項整治制度,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侵害群眾利益、層層加重基層負擔等問題,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奔著問題去、對著問題改,以釘釘子精神抓好整治,持之以恒補短板、強弱項、固根本,努力使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國家安全法》(節選)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御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條  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  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
第二十一條  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二十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第三十條  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范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于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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